1.保山市电视台何时播放当地天气预报?

2.通过市话“96121”信箱可查询哪些天预报信息?
3.公众媒体如何获取气象信息,可否相互转播、转抄气象信息?
4.拨打“96121”电话咨询天气预报收费如何?
5.手机用户如何订制每日天气预报信息,收费如何?
6.防雷检测、防雷设计及施工收费依据和标准如何?
7.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应定期维护检测?间隔时间多久?
8.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有哪些要求?
9.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10.防雷工程图纸审核的办理手续及程序有哪些?
11.新建项目防雷工程竣工测检验收如何办理?
12.施放气球是否应该经审批,具体如何办理?
13.违规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哪些行政处罚?
14.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5.公众媒体如何获取气象信息,可否相互转播、转抄气象信息?
16.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
17.什么是气象探测环境?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禁止哪些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18.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使用要求?
19.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检测间隔时间为多久?
20.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21.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有哪些要求?
22.施放气球活动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2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规定须加强管理的气球指哪些?
24.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25.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26.施放气球作业是否应该经相关部门审批,具体如何办理?
27.违法违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是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处以哪些行政处罚?
28.施放系留气球现场是否应有专人值守?如果发生意外气球升空事件,应如何处理?
29.《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进行审查……”规定中,“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材料,由谁提供?
1、问:保山市电视台何时播放当地天气预报?
   答:保山市综合台,19:50分、23:10分及次日13:00时播放。保山市教育台每日21:00播放。保山市第2频道19:40播出。敬请大家收看。(返回)
2、问:通过市话“96121”信箱可查询哪些天预报信息?
   答:拨打“96121”电话后选择相应的信箱按键,1.24小时城市天气预报;2.主要景点天气预报;3.城市生活气象指数预报;4.中期天气预报;5.气象知识;6.音乐;7.节假日天气预报。(返回)
3、问:公众媒体如何获取气象信息,可否相互转播、转抄气象信息?
   答: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公共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公共媒体不能互相转播、转抄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返回
4、问:拨打“96121”电话咨询天气预报收费如何?
   答:从2004年5月1日起,“96121”气象信息自动答询服务电话实行新的资费标准,在保山市所有的城市和乡村,拨打"96121"通话费均按市话标准收取(每分钟0.17元),信息费为每次0.1元(原价每次0.4元)。(返回)
5、问:手机用户如何订制每日天气预报信息,收费如何?
   答:目前仅开通报移动公司手机天气预报短信服务,编制短信“bs”发送到01210,即开通天气信息短信服务,每月收费2元。(返回)
6、问:防雷装置检测及防雷设计、施工收费依据和标准如何?
   答:避雷装置检测属行政性收费,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保政发〔2002〕32号和保山市计委保计收费〔2002〕534号文件规定,避雷装置检测费,每支52-55元,15米以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属高空作业,检测费上浮20%(批准机关及文号省物价局云价非字〔1989〕178号);交通工具费每公里0.8元,被检测单位派车,此费不计。防雷工程属经营性收费,经保计收费〔2003〕137号文件审核,(1)LTR-D380AIF防爆型电源避雷器,每套5072元;(2)LG607A全电子电源避雷器,每套2652元;(3)ZGB148A-20电源避雷器,每套1772元;(4)ZGB149A-20电源避雷器,每套2036元;;(5)ZGB149-40电源避雷器,每套2319。收费已登《保山日报》予以公示,敬请广大群众监督。.未经公示内容不得收费,交费者有权拒绝缴纳。监督电话:2122767,举报电话: 12358。 (返回)
7、问: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测?间隔时间多久?
   答: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一并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进行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返回)
8、问: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有哪些要求?
   答:(1)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保山市气象局授权的市、县防雷中心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市、县防雷中心可以会同城建局及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市(县)防雷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市(县)防雷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返回)
9、问: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具体资质的认定工作由云南省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证。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云南省气象局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返回)
10、问: 防雷工程图纸审核的办理手续及流程有哪些?
   答:到所在市(县)气象局防雷中心办理,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应提交(包括规格、要求)以下材料一式四份:1、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申报表。2、 承担防雷工程设计的单位的法人登记书、设计资质证。3、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一套,软盘一套。4、 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资料完备的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时限:十个工作日。填写设计审核意见书后,并对合格者发给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合格证。(返回)
11、问:新建项目防雷工程竣工测检验收如何办理?
   答:《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办理防雷工程检测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1)填妥的《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筑工程项目表(复印件);(3)防雷装置施工图(项目总平面图、防雷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低压配电系统)。
   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向市、县防雷中心提交上述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防雷中心予以受理;建设单位根据检测告知单通知防雷中心进行检测;竣工检测结束后防雷中心出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收费标准:物价局及主管机构文件。
   《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登记表》可到市、县防雷中心免费领取。
(返回)
12、问:施放气球是否应该经审批,具体如何办理?
   答:施放气球作业须经审批,其中对于施放系留气球的至少提前3天向当地气象局提出申请,对于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危及航空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应至少提前5天同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航空部门提出申请气象主管一般在施放活动前2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施放的批复,必要时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施放现场进行勘察后作出决定。
   审批时应当提交:1、填好《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2、用户委托施放气球的书面合同原件与复印件;3。《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和复印件;4、施放气球具体作业人员名单(须有资格证)。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市、县气象局予以受理,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审批不取任何费用。(返回)
13、问:违规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哪些行政处罚?
   答: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点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为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其他具体处罚规定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章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返回)
14、问: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1月1日实施)1部法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5月1日施行)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5月1日施
行)2部行政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2002年5月30日修正)1部地方政府规章和中国气象局颁布的《气象行政处罚办法》(1号令)、《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4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6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7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8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9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10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11号令)等9部部门规章。 (返回)
15、问:公众媒体如何获取气象信息,可否相互转播、转抄气象信息?
   答: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公共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公共媒体不能互相转播、转抄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云南省气象条例》) (返回)
16、问: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由谁提供或审查?
   答: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 (返回)

17、问:什么是气象探测环境?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禁止哪些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答: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禁止以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1、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 护范围内从事其它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返回)

18、问: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使用要求?
   答:是。 (返回)
19、问: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检测间隔时间为多久?
   答: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一并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进行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返回)
20、问: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具体资质的认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证。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返回)
21、问: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有哪些要求?
   答:(1)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返回)
22、问:施放气球活动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法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行政法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9号令,部门规章)。 (返回)

23、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规定须加强管理的气球指哪些?
   答:是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群放(小)气球三大类。(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2)系留气球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3)群放(小)气球指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施放单个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

(返回)

24、问: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2)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3)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4)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经审批同意后颁发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返回)
25、问: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其他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相关专业是指与施放气球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气象、物理、化学、化工、消防等专业);(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5)有健全的安
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经审批同意后颁发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返回)
26、问:施放气球作业是否应该经相关部门审批,具体如何办理?
   答:施放气球作业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对于施放系留气球的至少提前3天向保山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对于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危及航空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应至少提前5天同时向保山市气象局和保山民航站提出申请。向保山市气象局提出申请时,应递交由云南省气象局监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其中除“审批意见栏”外的各项内容须由申请人填写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气象主管机构一般在施放活动前2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施放的批复,必要时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施放现场进行勘察后作出决定。 (返回)
27、问:违法违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是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处以哪些行政处罚?
   答: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山市气象局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点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为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其他具体处罚规定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五章。 (返回)
28、问:施放系留气球现场是否应有专人值守?如果发生意外气球升空事件,应如何处理?
   答:施放系留气球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专人值守指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在现场看守)。如果发生意外气球升空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保山民航站,然后报告保山市气象局,并及时向以上两个主管部门作出事故书面报告。 (返回)
29、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进行审查……”规定中,“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材料,由谁提供?
   答: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气发〔2005〕149号)要求,“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材料,申请单位提供,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审查。 (返回)